听力损失的残疾评定是根据听力损失的程度来进行的,具体标准如下:
听力残疾一级: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,此级别的听力损失会导致无法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,且在理解、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。
听力残疾二级: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-90 dB HL之间,此级别的听力损失会导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。
听力残疾三级: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-80 dB HL之间,此级别的听力损失会导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。
听力残疾四级: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-60 dB HL之间,此级别的听力损失会导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。
这些标准适用于3岁及以上的人群。对于3岁以内的儿童,残疾程度一、二、三级的定为残疾人。这些标准是根据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损伤程度来分级的,影响了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听觉体验和社会参与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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